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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星运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条款
 

一、定义

  1.“发件人”是指为递送货件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本运单或其他运输记录上署名的单位或个人。

  2.“承运人”是指福星运通快运成员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公司、办事机构。

  3.“收件人”是指承运人按本运输记录上记载的名称,向其交付递送货件的单位或个人。

  4.“递送货件”是指凭一个运单或其他运输记录交付承运人,冻结承运人接受的本运单下的所有托运货件。

二、同意本运单条款

  1.只要发件人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完毕的本运单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将货件交付承运人,承运人的分支机构或其雇员、代理人、分包人(不论其是否在本运单正面签字、盖章)则表示发件人接受本运单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同意或代表对递送货件享有权益的其他人同意本“不可转让、不可议付的”运单以及承运人现行有关的“福星运通快运运价查询表”及本运单载明的条款和条件,是发件人和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相应部分对收件人亦有约束力,如果发件人和承运人未就本运单项下货件的运输订立其他书面合同,本运单将作为发件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要承运人有理由相信在本运单或递证明上以发件人、代理人或收件人、代理人名义签字盖章的人土拥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本运单载明的条款和条件就对其记载的发件人和收件人产生约束力。

  2.如果本运单的条款和条件与当时有效的“福星运通快运运价查询表”的条款和条件不一致时,应以“福星运通快运运价查询表”上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为准;如果本运单的条款和条件与当时有效的运送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本运单为准;如果本运单系以中文与其他语言对照方式印刷,应以中文部分为准。

  3.如果为了完成发件人递送货件的运送必须使用另一种格式的运单,并由承运人代为填写,发件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仍然适用本运单的条款和条件。

三、 发件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发件人应当填写本运单及其他运送所需文件有关内容,提供运送递件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自己就本运单载物品所作的说明和声明、对自己填写的运单、文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承运人、承运伯分支机构或其雇员、代理人、分包人根据发件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代为填写的本运单及其他运送所需文件,视为代理发件人填写,由发件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发性、有效性负责。如果发件人未填妥运单及其他运送所需文件,视为代理发件人填写,文件和资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规章及发件人要求,服务目的地要求,发件人授权承运人在法律、法规,法令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填妥、更正、补足或替换文件,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由发件人承担。发件人要求回运快递货件,推定同时委托承运人代为填写回运运单,但是承运人没有义务 为发件人从事上述行为。

  2.发件人保证属于递送货件的每件货件,均已按照规定载与本运单之上。适于交付承运人运送的所有递送货件,均已按照规定注明标记、联系电话、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及重量、数量、体积、运输方式、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环境条件、气候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为包装,在运输途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腐烂、变质,不致损坏和污染运输工具或其他货件,承运人加以一般注意外理,即可安全运送,对于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件,发件人必须采取防止货件损坏的包装措施并做出适当的标致和标记。

  3.即使发件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扩印务条件下,在发件地或目的地提回递送货件、或在运输途中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点、或在运输中将递送货件交非酝这单指定的收件人,或者要求将送货件运回发件地点,仍然应当赔偿因此而使承运人和其他发件人遭受的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福星运通快运并非公共承运人,即有权拒绝或放弃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送任何货件的要求。

四、 对物品的查验权

  承运人有权根据自己意愿或在政府机关要求下,随时打开发件人承运的货件及其附具的运送文件、资料,以供承运人或有关政府机关检查。但是承运人没有义务检查托运人货件是否可以合法运送、是否符合运送要求以及附具的运送文件资料是否准确、齐全、合法、有效。

五、对物品的置留权
  如果发件人拒付运费、关锐、附加费及包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承运人有权货件实施置留,上述费用及所产生置留仓储费在得到书面确认前,承运人有权拒绝交出货件。由此产生的递送货件延误,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责任期间

  1.承运人对于递送货件损坏、毁灭、短缺、丢失、或延迟交交付承担责任的期间为:承运人实际接收递送货件的时间和地点到向收件人或发件人指定的其他人实际交付递送货件的时间和地点。

  2.承运人实际接收和实际交付递送货件的地点超出本运单记载的发运地或目的地范围的,以本运单记载的发运地和目的地作为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地点。

  3.收件人和发件人指定的其他人拒绝接收递送货的,承运人的责任自递送货件运抵本运单记载的目的地终止。

七、注意事项

  1.承运人不保证接受发件人交付运送的所有货件,亦不保证运送目的地为承运人提供运送服务的所有地点的货件。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运输工具、出发地、目的地、经营地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规章禁止或限制递送的货件。以及承运人不能安全、合法的运送的其他货件。

  2.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已经接受运送、而又发现承运人不能安全、合法运送,或承运人认为其价值和性质而言不适合收支这已经接受递送货件的权利。

  3.发件人将递送货件交送承运人运送,并不意味着双方已就运送递送货件的运输工具及其停靠地点达成协议,承运人保留采用适当运输工具、以适当的方式安排递递补货件、运输路线的权利。

  4.如果为了完成发件人递送货件的运送,必须使用另一种格式运单。发件人授权承运人代为填写,承运人不对为了发件人的权益而从事的上述行为。向发件人或其他人承担责任。

  5.如果发件人选择其他运人完成递送货件运送的任何环节,承运人不对此引起的货件损失、毁灭、短缺、丢失、污染、变质、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6.如果本运单条款所含或引用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只要本运单条款的效力不因此被宣告废止,该条款仍继续有效,并且作为发件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本运单任何条款的无效或无法执行并不影响本运单其他部分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八、责任限制及赔偿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间接的,特殊的损坏或其它直接的损失(包括收入利润、利息、效用或错过市场机会等)福星运通快运都不承担责任,不论福星运通快运对可能受到损失是否知情。对任何货件(包括在此运单项下交福星运通快运的所有货件,而非其中一部分货件)的丢失或损坏,福星运通快运按下列标准赔偿:

  1.保价运输:选择了保价服务,填写了投保金额,并交纳了保价费的货件运输为保价运输。按国家《保险法》的有关条例赔偿。

  2.非保价运输:系指未选择保价服务,未填写投保金额和未交纳保价费的快件运输服务。货件的损坏、毁灭、短缺和丢失的最高赔偿限额标准为: 5 公斤以内每票货件人民币 100 元: 5 公斤以上的货件赔偿最高限额按照此票货件的实际价值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票货件的运费。

九、责任豁免

  1.对于超过递送货件声明价值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或利益损失、利润损失、利息损失、市场损失、实际用途损失或错过市场机会等)不论其是直接的、间接的、特别的、或衍生的损失,亦不论承运人是否知悉可能发生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

  2.对于发件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递送货件做了不正确的说明,或者没有充分、适当的包装、捆绑、标示或记载收件人地址,或者递货件的收件人对递送货件享有权益的其他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

  3.对于因递送货件的自然性质、内在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

  4.对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事故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因承运人力所不能及的,如天灾、空难、气候、机械故障、战争、武装冲突、公敌行为、罢工、内乱、实际或显然享有权限的政府机关 9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递送货件损坏、毁灭、短缺、丢失、污染、变质或延迟交付,承运人不负责任。

  5.对于发件人或收件人违反本运单规定的条款和条件,造成的递送货件损坏、毁灭、短缺、丢失、污染、变质和延迟交付,承运人不负责任。

  6.对于递送货件之中夹带的现金,货币或其他违禁货件的损坏、毁灭、短缺、丢失、污染、变质和延迟交付,承运人亦不负责任。

  7.包装包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承运人不负责任。

  8.外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承运人不负责任。

十、福星运通快运不收运下列物品,无论发件人有意或无意错发了下列物品,福星运通快运都不承担责任:

  1.现金、增值税发票、汇票、空白支票等有价证券。

  2.毒品、黄色反动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3.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4.金银、珠宝、名人字画等贵重物品。

  5.反动宣传品及国家规定禁止物品,及福星运通快运认为就其价值和性质而言不适合收运的物品。

  6•  信函及具有信函类性质的物品。

十一、

  1.承运人将应发件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代为投保,投保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单,投保范围以保险公司保单上的投保条款为准。

  2.收件人应在承运人或其雇员、代理人、分包人交付递送货件时,在交付递送货件的地点对递送货件进行当场检查。除非收件人收受递送货件时,在递送证明或其他签收文件上注明递送货件存在任何损坏、毁坏、丢失、污染、变质或其他异常现象、推定该递送在交付时状况良好。

  3.对于递送货件的损坏、毁灭、丢失、污染、变质,收件人应在货件交付当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异议并在运单正面明确注明实际情况,随后于 72 小时内提出索赔要求。

  4.对于托运货件的延迟交付,最晚应当在递送件交付收件人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

  5.所有异议或索赔要求都必须在上述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收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者,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自运送的递送货件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二年内,不提起诉讼,丧失索赔权利。

  6.提出索赔时,应当填写赔单,并随附运单,运输事件记录和能够证明货件内容、价值的凭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且必须将受损货件在递送时的内容,装载箱子包装交由承运人检查,以便于承运人决定对毁损的赔偿额度;在发件或收件人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前,承运人不受理任何索赔请求,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得与运费及其它费用相抵销。

十二、保险

  1.应客户要求并在已收到投保金的前提下,福星运通快运为客户提供保价服务,本单保价最高限额为伍仟元人民币;

  2.超出本单保额限定的为高额保险,需事先填写保险公司出具的预约保单。福星运通快运在收到保费的前提下代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范围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所规定的条款为准。

  3.间接损失的损坏或由于运输延误的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

十三、付款责任

  1.即使发件人给予承运人不同的付款的指示,在收件人或发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发件人仍应承担支付与递送货伯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检验费用、税金、政府费用、罚款、罚金、承运人的健律师费用及其他法律费用)的连带责任;

  2.发件人还应负担承运人因递送货件送还给发件人的费用,以及存储、保管尚未决定如何处置递送货件的费用;

  3.如果发件人或收件人支付的费用,或收件人拒绝提取、接收递送货件,承运人有权停运、留置或处置递送货件,从处置递送货件款项中优先扣除应由发件人或收件人支付的费用。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拒绝付费的发件人或收件人承担。

十四、适用范围

  以上条款用于福星运通快运所提供的服务,适用于福星运通快运及其代理人或附属公司,以及它们的董事、经理及雇员。

十五、运单条款更改

  除非得到承运人的书面授权或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放弃、更改。承运人的分支机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人无权放弃变更本运单的条款和条件。

十六、对收发件人及其代理人的约束

  收发件人或其代理人在本运单或承运人递送证明上签字或盖章的同时,郑重声明同意本运单全部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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